(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为促进各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市县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省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同时,将安阳钢铁集团和河南安彩集团(含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安阳市,下划收入基数按2006-2008年三年平均数核定。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市县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别集中20%。省级集中收入全部用于市县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五)提高市县“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市县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增长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比例系数从1∶0.15提高到1∶0.3。
(六)建立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情况,对存在基本支出缺口的县(市),缺口部分全部纳入县(市)补助基数;对省辖市本级财政困难比较突出的,按2008年补助额纳入补助基数,增强困难市县政府的统筹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核定县(市)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本支出需求,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鼓励县(市)加强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
(七)分类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09-2012年,对开封、南阳、商丘、周口、信阳、驻马店6个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当年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加快发展;对其他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市县,其中分成收入增量超过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市县,鼓励其率先发展。
(八)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范县、鄢陵、卢氏、唐河、夏邑、潢川、郸城、新蔡、正阳等15个县为省直管县。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赋予省直管县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省财政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省直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