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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的“区域性分类激励政策”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4日)不再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豫政【2009】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4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能力进一步增强。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

  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科学发展。引导市县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增加企业效益、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按照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市县基本支出需求。对自有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的,相应增加基数性补助,确保市县基本支出需要。

  三是保存量、调增量。确保市县既得利益,逐步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四是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五是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战略重组和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变为第二、三产业协同带动,市县增值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取消省下划郑州市增值税收入上解递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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