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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奖促治”加快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优先治理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和省定的32条重点小流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主要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四、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我省有关规划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分别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统一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资金管理。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应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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