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9]17号 2009年5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激励奖励作用,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对《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激励加快经济发展为政策导向,以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为激励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以GDP增幅、入库税收收入综合增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为考核指标,分别占30%、30%、20%、20%的权重。计算公式:
某县(市、区)县域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得分=(该县GDP增幅×0.3+[该县入库税收收入增幅-全省县级平均增幅]×税收收入贡献率×0.3+该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0.2+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0.2)×100
税收收入贡献率=该县入库税收收入增加额/全省县级入库税收收入增加额×100
(三)奖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对排名前20位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对排名进入前20位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超过10亿元(含)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低于5亿元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五)奖金分配:奖金用于奖励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奖金额最高可相当于其他成员的两倍。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由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后考核奖励。以省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按上述考核办法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