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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4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季度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二次分配)。这与我局目前征管系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先按三因素在总、分机构间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总、分机构各地税率计算并直接分摊预缴税款(一次分配)处理方式不同。为此,我局将修改征管系统,在2009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开始执行《通知》第二条该项规定。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而我局征管系统2008年汇算清缴时采用的分配比例为2006和2007两个年度依据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的平均数。由于目前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为保证所有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口径一致,2008年汇算清缴三因素仍按我局目前方法计算,不采用2008年度三项因素计算分配比例,从2009年汇算清缴开始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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