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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原则和基本思路。发展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主攻难点,注重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着眼增强城市规划区外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坚持经费补差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的扶持措施,着力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在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发展物业经济培育稳定增收来源等方面做文章,不断壮大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

  (三)扶持范围和对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扶持范围为余姚:大岚、鹿亭、四明山、梁弄;奉化:大堰、溪口;宁海:胡陈、茶院、桑州、前童、岔路、深甽;象山:高塘岛、鹤浦、新桥、泗洲头等16个欠发达镇乡和余姚梨洲街道茭湖片、宁海跃龙街道水车片和黄坛镇双峰片。重点扶持2007年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下的300个左右村。其中对规划撤并、整体搬迁的行政村不安排扶持项目。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四)发展物业经济培育稳定增收来源。在符合各类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各地可采用村单独建设、村村联建、异地购置等方式开发建设标准厂房、街面房等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充分挖掘潜力,整修改造空置校舍、旧厂房等各类集体所有用房。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

  (五)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充分利用山林、海涂和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和集体所有的老养殖池塘、小水电、生态资源等自然资源,推行土地等资源的开发整理,通过必要的改造扩容,采用租赁、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小水电站、休闲旅游业等产业的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集体经济发展的优势。

  (六)实行项目扶持和经费补差。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村在3年内安排落实建设项目,市级每村限额补助30万元;过渡期内,对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5万元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补足5万元。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10万元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下村的建设项目,市级每村限额补助20万元。市级扶持资金优先安排效益好、配套资金到位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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