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2009)


  (一)对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婚姻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一)雇佣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的;

  (二)其它经证实为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为。

  凡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1、对经营性行为,从事1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2起以上5起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6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对非经营性行为,从事1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从事2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每起处以3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对经营性行为,5例以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6例以上20例以下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1例以上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5例以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6例以上20例以下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1例以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它事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对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5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3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