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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2009)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9〕4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政府对《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一款的第一至第五项,保留了其余的六项。为了规范本市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行政处罚,现作如下规定。

  关于对婚姻介绍机构行政处罚的管辖。对违反《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市民政局指定一个区(县)民政局为主实施行政处罚,其余涉案的区(县)民政局配合。

  现就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细化如下:

  一、媒体未向市民政局备案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逾期仍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对经营性行为,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处以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证明虚假的内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住房等),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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