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9]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安[2009]4号)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9]91号)的工作部署,定于2009年6月在全省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组织工作
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深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
省建设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安全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厅安全管理处。与此同时,各地要广泛动员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6月14日(星期日)为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日暨南粤行启动仪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等媒体的舆论作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厅将计划开展以下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