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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3.其他载体建设情况。即参加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的情况;政务公开栏办理情况;政府公报、便民资料等是否免费赠阅;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宣传政务公开的情况。

  (五)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自行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专项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抽查。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考评组并结合自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通知每年10月发出)。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3个等次。优: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认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良: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89分。差: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责任追究

  (一)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并将所得分值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被评为差等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其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不积极、责任不落实、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对出现问题不能限期整改的,对应公开而不公开、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公开仍拒不公开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三)对群众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五、附则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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