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工作由省统计局承担。
撤销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工程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水务局承担。
撤销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水务局承担。
撤销省浆纸林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林业局承担。
撤销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承担。
撤销省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承担。
撤销省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撤销中国海南国际旅游岛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旅游局承担。
撤销海南洋浦粮食储备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由省粮食局承担。
撤销省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法制办承担。
撤销海口保税区整体西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海口市政府承担。
撤销省塔岭工业园区建设协调小组,工作由定安县政府承担。
撤销省企业基础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并入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撤销省农村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并入适时成立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撤销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并入适时成立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撤销省电子口岸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并入省“大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撤销省外经贸口岸查验工作联席会议,其工作职能并入省“大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撤销省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其议事协调职能并入即将成立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
撤销洋浦保税港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并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今后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严格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即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并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编办备案。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