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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川府阅〔2009〕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一定要健全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办法及所需的人、财、物等落实到每个乡镇、村组、农户,切实落实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测人,特别要认真解决好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报警工具、信息传输手段和必要的应急抢险经费物资。
  二、加大排查力度,制定完善防灾预案,健全群测群防防灾体系
  各县市务必在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村组干部,有重点分层次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巡查工作,尤其是教育、规划建设和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建于沟口、沟边、泥石流堆积扇、靠山、靠崖地段和古滑坡等处的中小学校进行彻底排查,对人员聚集的机关、村庄、旅游景区、交通干线、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的矿山、重点工程施工场所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各县市要根据本县市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于4月30日前编制下发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并于5月15日前将“一表双卡”(“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组、农户、学校、矿山和工程建设单位,并做好备案工作。
  三、加强监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升防灾减灾水平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不断完善监测手段、监测方法、预警预报方式,优化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防灾减灾效果。国土资源、气象、救灾、防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总结成功经验,认真开展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竭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千方百计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组、农户、学校、厂矿、重点工程施工单位等,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避让。
  四、继续支持会理地震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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