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杨立勋(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
联系电话:0591-87847661,13313788269
附件: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操作要点
为确保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以下简称“船检数据”)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规范、统一,实现新、旧系统数据的顺利衔接,制定本操作要点。
一、备份原数据库。为保证数据安全,数据清理工作与日常检验发证工作应分时段进行,在每次数据清理工作前后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操作,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二、剔除无效数据及重复数据。必须将系统中用于测试或练习使用产生的无用数据及重复录入的检验数据剔除,避免数据冗沉。
三、船检数据清理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核定范围为准。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保留原系统中全部有效渔业船舶检验数据,以备日后查询之用。
四、进行数据比对。基本数据项目按照表1所列数据项目及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对比及清理。基本数据项目外的数据项目,按照表2要求进行清理。
五、数据清理工作开始后,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数据校准要求进行日常检验发证和数据录入工作,不得随意录入不符合数据校准要求的检验数据,以保证后期数据整合导入工作顺利开展。
六、数据清理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开展全国远洋及国内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整合导入新系统工作。届时将对各省(区、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船检数据符合校准表要求的,将采用新的版式标准打印相关证书;不符合校准表要求的,将采用过渡版式标准打印相关证书,同时出具数据整合导入报告,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再次清理,直至船检数据达到校准表要求。
表1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基本数据格式校准
(捕捞船检数据需要与捕捞许可证数据校准)
项 目
| 类型(长度)
| 要 求
|
船 名
| 字符(30)
| 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字符(13)
| 必须是13位,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 字符(30)
| 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 字符(50)
| 捕捞船需对应渔业捕捞许可证;不能为空,且不能重复
|
船舶呼号
| 字符(30)
|
|
船籍港
| 字符(50)
| 不能为空
|
船体材质
| 字符(30)
| 钢制、木质、玻璃钢、水泥、合金
|
建造完工日期
| 时间
| YYYY-MM-DD,不能为空
|
船长
| 数字
| 12米是中小型船的界定规则之一,需要注意,关系着捕捞许可证件的格式
|
型宽
| 数字
|
|
型深
| 数字
|
|
总吨位
| 数字
|
|
净吨位
| 数字
|
|
主机总功率
| 数字
|
|
主机1型号
| 字符(50)
|
|
主机1功率
| 数字
|
|
主机2型号
| 字符(50)
|
|
主机2功率
| 数字
|
|
主机3型号
| 字符(50)
|
|
主机3功率
| 数字
|
|
船舶所有人
| 字符(200)
| 对应数据库字段:
gnyycbgl.dbo.cbjbqkB.CBSYR
格式要求:
个人:所有人地址+空格+所有人名称
公司:公司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