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组长:
何敬祥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李美泉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调研员
成 员:
黄钢全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处长
徐清风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处长
曹 威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
杨立勋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
江鸿光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
四、任务分工
㈠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国内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指导、检查和汇总工作,并配合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远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及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数据、远洋渔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清理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为全省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处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黄钢全处长为全省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人。
㈡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实施及汇总上报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44.1KW以上(含44.1KW)海洋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
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渔船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实施及汇总上报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清理44.1KW以下海洋渔船的船检数据。
㈣各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渔港监督部门提供渔船登记管理数据,配合同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做好船检数据清理工作。
五、 时间安排
2009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区)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完成本机构所辖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6月5日前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市船检数据的清理汇总,并报送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6月10日前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完成全省船检数据审核、汇总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六、 工作要求
㈠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船检数据清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本市船检数据清理工作责任机构名称、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船检处备案。
㈡各市、县(区)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要认真清理船检数据,不得借此次数据清理工作随意调整船长、总吨位、主机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确保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与船舶初次检验或批准更新改造后检验的参数一致。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操作要点》(见附件)进行数据清理,以确保数据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