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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2009〕162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全面落实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即将启用的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船检数据管理模块与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监督管理数据的顺利衔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我省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即将启用的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船检数据管理模块与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监督管理数据的顺利衔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数据清理范围

  数据清理范围为我省所有海洋渔业船舶;清理的渔船信息为我省沿海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现行使用的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中的全部渔船检验信息(以下简称船检数据,包括检验发证所形成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

  二、 数据清理原则

  ㈠数据清理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船检数据的清理工作。

  ㈡各设区市对海洋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均以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但对其中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检数据的清理还必须与已启用的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对两个系统收录数据不一致的同一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需另行造册,并经实船核查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三、工作组织

  为保证全省数据清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成立省级船检数据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海洋渔船船检数据清理工作。

  组 长:
  俞乃福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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