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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外)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物流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享受工业用地同等政策。

  (二)拓宽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服务业项目安排贷款并逐步加大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及高新产业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代理企业的代理收入按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物流、连锁超市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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