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规划和建设部门提供规划证编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资金计划数、审批数、支出类别、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等涉税信息资料。
(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整理、土地征收、出让、转让等涉税信息资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点、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土地等级、转让人等信息。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包括采矿人、开采矿产种类、采矿年限、采矿地点等信息。
(四)由交通部门提供公路新(改、扩)建计划下达、项目进展、验收情况等涉税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里程、投资总额、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及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五)由审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论等涉税信息资料。
(六)由财政部门提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造价预(结)算资料、拨款进度等涉税信息资料。
(七)由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教育、卫生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供中标施工企业单位信息、工程进度、款项支付进度等涉税信息资料。
(八)由地税部门将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便于加强税收协作监管。
四、坚持以票控税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在直接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凭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四川省巴中市建筑业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支付费用或工程款。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的,不予支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支付和结算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拨付(支付)资金。否则,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强化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要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将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到具体的税收管理员。要把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充实到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岗位。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收管理员要按期到施工现场巡查巡管,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经常性比对分析,实施过程监控、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