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部门要加强景区内旅游船舶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水上交通执法单位,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各航电单位要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航务海事等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蓄、放水信息。
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三、强化措施
一是深入开展汛期水上安全大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船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航务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处置措施和整改期限,对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将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无证经营、无证驾驶、超载航行、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二是严格执行汛期安全工作制度。汛期中,要确保“停航封渡和减载制度”、“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汛情传递制度”落实到位。凡达到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航;第一次洪峰到来时,所有船舶必须立即停航;各航务海事机构要在电站大坝和拦河堤坝500米以上设置禁航警戒线,禁止一切船舶超越警戒线航行。
三是严格执行“救生衣行动”。继续加大“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凡“救生衣行动”执行不到位的,签单员不得放行,海事人员要从严查处。
四是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领导机构、组织方式、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是落实公益性渡口政策。按照《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方案,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为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是严格值班和信息传递制度。汛期,市级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重点乡(镇)和渡口、码头进行明查暗访,各地要加强24小时值班,领导要坚持带班。值班人员要及时传递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及重要水情。河流、库区上游相关部门要密切注意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汛情通报下游相关部门,严防突发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