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房屋登记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出具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受理(包括材料初审、申请人签字鉴证、制作询问笔录、图文数据录入等);现场查看;公告;发放权属证书;整理、装订档案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细则的制定;负责房屋登记的业务指导、登记审核,对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记载于登记簿,制作权属证书。
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司法部门: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处置被监护人房屋以及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房屋等需要办理公证的公证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和办理门牌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确认、处理违法建筑。
国土部门:负责先行确认初始(或初次)登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即先行办理土地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三、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城管执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制定政策,协调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宣传发动、人员调配、业务培训、时间安排等各环节任务,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工作。
农村房屋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房屋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登记进度上报市农村房屋登记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