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质保量完成农村房屋登记任务,根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与实施步骤
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丽委〔2009〕4号)要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2009年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并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5月)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领导讲话、发放通告、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5月中、下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登记受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
(二)集中办理阶段(2009年6月-2010年10月)
受理:县(市、区)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房屋登记点。各房屋登记点要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上门受理。经初步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登记材料报送登记机构审核。
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各房屋登记点的登记受理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制作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发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从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下村分户发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安排好登记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底前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
(三)检查整理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整理好档案资料,及时移交房屋登记机构,并对发证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转入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