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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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