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度我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毕业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准予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 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教育部或省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