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1.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 要求编制的合并财务预算报表和汇总财务预算报表);
2.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预算审核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2.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5.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以及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回流、资金安排的情况;
6.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五)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2.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3.财务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4.财务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财务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5.与上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相比存在差异的原因;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除报送合并范围内所属企业的合并预算报告外,还应附送市属国有企业本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并入二级子公司报送。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
(三)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抄送。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董事长(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财务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管机构根据质量评价结果,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对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备案。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财务预算指标向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层层分解,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结束后20天内,将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按统一格式编制预算进度报表和情况说明)上报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应予纠正。对财务预算执行中主要指标出现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要求企业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财务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