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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托管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托管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与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口径应当一致,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报表,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及托管企业编制汇总财务预算报表,做到不重报、不漏报。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协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主要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不同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积极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接。

  第十八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金融性资产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低下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第十九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准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和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优化现金流量,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对于成本费用增长快于收入增长且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的企业,编制财务预算时应重点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对人工成本的预算,要通过分析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业所在行业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有关工资薪酬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做到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过高、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未经出资人同意,企业不得安排所属企业以外的和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按企业会计制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控制新潜亏的出现。

  第二十三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统筹规划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划拨与转让等产权变动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做好可行性评价分析,合理预计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按照市国有资本收入收取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财务决算经营利润为依据,测算企业预算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统筹保障上缴国有资本收入的资金。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对已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连续性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项目,在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年度的资金投入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与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进行预算目标沟通,并在对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初步目标进行审核、调整和汇总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总体目标。

  (二)市属国有企业向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下达预算总体目标。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总体目标,编制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在对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方案。

第四章 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组织开展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监管机构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按以下步骤及要求上报:

  (一)企业确定年度财务预算总体目标后,编制预算年度主要财务预算指标预报表(纸介和电子文档),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监管机构。

  (二)市属国有企业在对所属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市属国有企业总体财务预算报告(纸介和电子文档),按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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