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02〕1号文件中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营运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发展规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年度与其会计核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环节,应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监管机构是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建立以财务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财务预算工作,规范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架构,构建财务预算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单位3个层次的内部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各层次机构应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沟通协调。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由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董事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财务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预算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的财务预算领导机构,财务预算领导机构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本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本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财务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预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分解下达财务预算指标,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组织编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交由财务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审议;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业、托管企业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托管企业为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上述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分解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
(三)按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配合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