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