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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4.2.3 Ⅰ级应急反应

  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对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应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储备,最大程度地满足临床治疗及重点人群预防用药的需求。

  (4)疫情公布:自治区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其他公共卫生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2.3 应急响应结束

  (1)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平息(发病率明显下降,常规监测不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流感大流行结束(发病率明显下降,稳定在历年季节性流感流行水平)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感大流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 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经费物资保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当地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有效抗病毒及消杀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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