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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自治区、地(州、市)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4)自治区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药物应用:按照药物储备与应用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分发抗流感病毒药物;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补充药物,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6)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①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②健康教育与咨询: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4.2.3 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尽可能开展聚集性病例的传播链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

  (2)监测: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送检。

  (3)药物应用: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①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②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③积极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力宣传中医药知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甲型H1N1流感中的特色和优势。

  ④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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