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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4 分级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分级响应: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1)Ⅳ级响应:国际上出现流感病毒在人际间传播并引发持续性疫情(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流感大流行四级以上警告)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出现散发病例。

  (2)Ⅲ级响应:自治区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

  (3)Ⅱ级响应:自治区内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

  (4)Ⅰ级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 属地管理: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自治区或地(州、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对来自疫区有暴露史或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和医学观察,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预先准备留验和集中医学观察点。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7)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检疫、医学观察和留验工作。

  4.2.2 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定点医院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医学观察。自治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卫生厅派自治区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从疫区归来、与可疑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等),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自治区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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