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市出现散发病例,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自治区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出现局部流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自治区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自治区内出现跨县(市、区)范围的广泛流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红色预警。
3.2.3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1)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发布:公众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2.4 变更与解除:如有关资料证明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可能性发生变化,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3.3 确认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我区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判定;我区首例确诊病例及时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专家组进行最终判定并公布。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自治区内各级专家组确认。各级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须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排查。
3.4 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定义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时,应先报告自治区卫生厅,由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诊为疑似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暂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具体报告要求为: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流感监测规定采集样本。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县(市、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日上午11:00(以下均为北京时间)前将过去24小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12:00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