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专家组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分别成立自治区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判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3.1 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高危人群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2)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外环境。
(4)加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由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各级定点医院要成立院级包括中医药专家在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开展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治疗方法研究。
(7)定点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8)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类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临床表现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立即转定点医院作进一步诊治,不得滞留病人。
(9)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可疑病例后,立即报告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疾预防控制机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专用救护车就近送至相应定点医院,同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10)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自治区级流感检测实验室实行24小时接收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收集、保存、检验样品。
(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开展临床标本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H1N1的血清学检测和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的病毒分离等的能力,其流感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要达到国家相应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