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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交证据的,在“如下理由”后,加上“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列明相应的具体证据名称,同类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可作简略表述。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提交的证明其不违法、违法情节较轻等证据,也一并在这里表述。

  说理时要对上述证据和理由进行辨析,阐述是否采纳的理由。辨析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要不偏不倚、实事求是,理由和事实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也要依法、公正、客观地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不得使用“狡辩”、“胡说”、“荒谬”等刺激性用词。对当事人提出的我们在调查阶段没有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叙述调查核实的经过和结论。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可在告知叙述完毕后,加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加上“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五、证据辨析应客观公正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不构成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不论其在调查阶段,还是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提供,都需要进行辨析。作为申诉方提供的侵权商品鉴定、检验结论的证据,被控方提出异议的,也需要进行辨析。

  证据辨析要求客观公正,切忌掺入主观因素,不得使用诸如“捏造”、“指鹿为马”、“胡编乱造”等攻击性用词,理性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阐述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应当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辨析。辨析要注意与前面事实叙述部分的衔接,不能出现矛盾,如应采纳,可以表述为“该证据本局予以采纳,并在前述中确认了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辨析是工商机关阐述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的方式,属于说理性质,应放在说理部分。

  六、定性和量罚说理应情理并重

  定性和量罚说理是“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核心部分,是工商机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阐述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以及给予什么样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表述。定性和量罚说理,还包括前述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辩驳、分析。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都予以认定处罚的,应当分别说明理由,并按照法条的规定,分别列明处罚种类和幅度,防止数种行为处罚混合不清或者漏罚。

  定性说理,首先要在适用的法律条文框架内准确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不能含糊其辞。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必须明确当事人对商品(服务)的什么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能笼统地定性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些还必须清楚表明是“虚假宣传”还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条款内容有多个行为的,应当确定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如《产品质量法》第50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定性应当确定属于哪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其次,对于行为定性,需要有前提的,应当先认定前提,然后再予以认定。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都需要先认定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何种侵权商品)。“前提”的认定也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和依据。另外,有些行为定性,还应注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最后,定性说理不仅仅是引用法条的问题,更重要是对为什么认定该种行为进行说明。有国家工商总局等上级的解释答复的,应引用说明;没有的,应当从违法事实的性质和特征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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