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也一并予以表述。如当事人主观不知道的事实,有客观因素的事实,以及查处后积极配合,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事实等。这部分内容,情节简单的,可以在说理量罚时一并表述。
事实叙述也不是说得越详尽越好,以说清楚为限。要防止遗漏,更要防止“多说”。与案件定性、处罚没有关联的事实,不应当叙述。结构上可以顺叙、也可以倒叙。但无论顺序还是倒叙,都要做到前后上下衔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和矛盾。有些名称较长且多次出现的,可以加括号说明,予以简写。
三、载明的证据应与相关事实关联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载明,采取事实叙述完毕后一并列明的方式。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一一列明。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排列可以按取得证据的时间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如案件性质是产品质量问题,鉴定报告就应当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实物、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并应当具体载明证据的特征和所要证明的事实。所谓证据的特征是指该证据区别其他证据的唯一性,如营业执照的注册号、鉴定报告的文号、票据的号码等等。
另外,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交的证明其不违法、违法情节较轻、非故意违法等证据,都应当具体载明其名称和特征。此类证据应当与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分开,一般可在叙述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后,予以列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表述应客观简洁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听证中提出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表述。当事人的意见内容较多的,要进行适当归纳,力求简洁客观、突出要点,但也不要遗漏或者规避有关问题,更不能曲解当事人的原意。当事人意见的表述,可放在事实叙述之后,说理定性处罚之前。基本格式为:
二〇〇×年×月×日,本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同(翌)年×月×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本局于××年×月×日依法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了如下意见):……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复核,依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