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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强化信息督查。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积极探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新路子。

  附件:1.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

  2.安徽省妇女儿童信息登记表

  附件1-1
  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

  市   县(区)  乡(镇)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助产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住院号

产妇基本情况

丈夫情况

围产儿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龄

职业

文化程度

户口

所在地

现居住地

是否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

证号

Apaer评分

重kg

长cm

早期新生儿死亡

畸形

转诊

 

1’

5’

时间

原因

转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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