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首席信息主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省、市信息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科级领导职务;
(四)通过省、市组织的首席信息主管任职培训和考核,取得首席信息主管任职资格;
(五)熟悉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首席信息主管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名,填写拟聘首席信息主管申请表(见附表)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聘书,聘任期两年,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续任;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三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职责
第十条 各市(县)、区首席信息主管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产业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宣传与普及教育工作;
(七)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体系,提出本地区信息化工作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方案;组织本地区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八)协助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论证,就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九)对全市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权限
第十一条 首席信息主管有权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及直属基层组织的信息化建设、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资产管理等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