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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首席信息主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省、市信息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科级领导职务;

  (四)通过省、市组织的首席信息主管任职培训和考核,取得首席信息主管任职资格;

  (五)熟悉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首席信息主管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名,填写拟聘首席信息主管申请表(见附表)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聘书,聘任期两年,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续任;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三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职责

  第十条 各市(县)、区首席信息主管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产业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宣传与普及教育工作;

  (七)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体系,提出本地区信息化工作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方案;组织本地区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八)协助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论证,就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九)对全市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权限

  第十一条 首席信息主管有权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及直属基层组织的信息化建设、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资产管理等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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