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9〕2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齐全、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国际友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三)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
(四)我市依法举办的大型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和宗教等活动及公益性活动;
(五)中央及中直有关部门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我市开展的重大的、有影响的庆典和纪念活动;
(七)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重要交往活动;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
(一)重大活动的方案、报告、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宣传报道、题词、会徽设计、协议文书等文字材料及相关的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声像资料;
(三)照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及对外交往中的重要纪念品、礼品等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