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市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要积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