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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消防法》的宣贯工作

  《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法》宣贯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将《消防法》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逐步加大消防投入,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机制,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强力推进《消防法》宣贯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对《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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