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协调推进工作。着重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与平安重庆建设相结合。“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结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体现创新性和前瞻性,注重延续性;二是“三项行动”与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相结合。要注重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335工程”相结合。要以“三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三项能力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和五大保障措施建设,确保“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四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相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与“三项行动”在工作开展中要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强汛期、国庆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失职、渎职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三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三项行动”开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编发“三项行动”有关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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