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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二)检查督查,全面推进(2009年6―9月)。

  1.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巩固成果,总结经验(2009年10―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总结,并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推进“三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综合性督查,并全面总结今年“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为明年“三项行动”常态化打下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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