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它确需救助的情形。
对“严重生活困难”的认定,以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标准。久侦不破的案件侦破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扣除救助金上缴市财政;久执不结的案件得到执行后,扣除申请执行人救助金上缴市财政。
八、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救助标准
(一)当事人有一定生活来源或依靠的,救助标准为1万元以下;
(二)当事人无生活来源和依靠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
(三)当事人既无生活来源也无依靠、且有被抚养人的,救助标准为3万元以下。
九、涉法涉诉救助程序
(一)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救助程序
1.申请。确需涉法涉诉救助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被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生效判决或协议,参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涉法涉诉救助决定书,报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填写《太原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审批表》(附表1)。
2.审批。救助标准在3万元以下的,由市政法委审批;对特殊救助对象救助的,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市政法委审批,必要时报市领导审批。
3.核拨。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按程序向申请单位审核拨付救助金。
4.发放。申请单位收到救助资金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填写《太原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领取救助金。
(二)使用其他方式救助程序
1.安排公益岗位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查同意,市劳动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2.慈善助学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核同意,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按程序办理。
3.助残救助程序。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法委审核同意,市残联按程序办理。
十、各实施救助单位每年年终向市政法委报送年度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市政法委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县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