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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陈 伦(省监察厅厅长)

  马承佳(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郑 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省经贸委副主任)

  陈元邦(省监察厅副厅长)

  薛育卿(省司法厅副厅长)

  翁玉耀(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 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文毅(福州电监办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陈宁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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