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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督促县(市、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置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工业企业水污染直排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等。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等情况。

  (三)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执行不到位的,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全国砷污染事件呈高发的态势,各设区市要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苏增添(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林依标(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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