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八是强化创业保护。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是扩大创业培训的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大力开展“五进”活动,即“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创业培训进校园”。高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增强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班质量监督和管理;“创业培训进部队”。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群体组织建立的帮扶中心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通过“五进”活动,为创业者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