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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是解决创业场地。各级政府及其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

  六是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1)给予税费优惠。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

  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领域。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抚顺支行、市银监局要加大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其每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政策。要结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 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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