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两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二)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09年5月底前完成)
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2.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分别划分等次,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
3. 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公布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上。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