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洛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对房屋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并对其活动依法监督和管理。
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