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年结算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为10万元,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从12月1日起享受待遇。城镇新生婴儿后补本年度参保的,从登记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又重新续保的视为首次参保,优惠待遇累计年限以新参保年度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为解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建立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总投保人,为本市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集体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超出城镇居民最高限额以上的及个人负担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符合困难家庭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困难家庭社会医疗救助。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简化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外地期间急诊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备案,待医疗终结后一个月之内持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及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逾期,基金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门诊留观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抢救门诊留观后办理住院、住院后72小时死亡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