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基金分别按75%、70%、65%、6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治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提高10%。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原则上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使用甲类药的,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比例支付。
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后,基金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比例支付。
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住院总费用,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先自付400元起付标准费用,每个病种在规定数额内,个人自付40%,基金支付6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二十九条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参保的女性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每次补助300元,剖宫产每次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建立普通门诊资金统筹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补偿制度。
(一)按实际参保居民人数(不含在校大学生),以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居民个人不另缴费。
(二)参保居民须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一家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普通门诊,其费用每次基金按30%给予报销补偿,单次封顶线为15元,单次门诊医疗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同一天只限一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基金最高报销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80元。
普通门诊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即时与就诊病人结算。
(三)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普通门诊就医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