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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普通门诊病历、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本人选定的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为: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共十五种大病、慢性病。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第二十条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符合《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省劳动保障厅增加的《儿童用药》目录。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个参保年度内(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相一致,即自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医保参保年度),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本参保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自第四次住院起(含第四次),免收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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